2025-06-25 來源:新浪網
銀行柜員行騙,客戶損失誰來買單?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判決書顯示,某銀行銅川某支行的儲戶劉某某委托該行柜員張某某購買理財產品時,將銀行卡及密碼交付給了對方。2018年8月19日,劉某某前往該行紅旗街分理處,要求張某某以卡內150萬元購買理財產品,卻不知賬戶內實際余額僅108萬余元,其余42萬元已被張某某此前多次支取用于賭博或消費。為掩蓋挪用真相,張某某通過虛假申購操作謊稱完成理財購買,將劉某某資金非法占為己有。
刑事判決認定張某某構成詐騙罪,責令其向劉某某退賠141.9萬元本金損失。隨后劉某某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審理認為,銀行對劉某某的損失存在過錯責任。由于張某某前期支取42萬元的行為并非發(fā)生在銀行營業(yè)場所,故該部分款項不計入本案中理財導致的本金損失。據(jù)此,法院判決該行以劉某某損失99.92萬元本金為限,對張某某退賠不足部分的90%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幫買理財”變詐騙!
銀行柜員騙走老人141.9萬理財款
據(jù)(2025)陜02民終118號判決書披露,劉某某,女,1952年10月生,初中文化,和某銀行銅川某支行紅旗街分理處高柜柜員張某某相識多年。
為了讓張某某幫助自己購買理財產品,劉某某將自己的銀行卡交由張某某持有并告知其密碼。
從2017年10月19日起,劉某某陸續(xù)向卡內存入資金用于購買理財產品。先是存入126萬元,接著在2018年2月6日轉款12萬元,5月2日又轉款2.6萬元。2018年5月,劉某某曾短暫將銀行卡要回,并購買了110萬元和20萬元的理財產品。然而,當同年7月卡內理財產品到期后,她再次將卡交由張某某打理。
2018年8月19日,劉某某去該行某支行紅旗街分理處購買理財產品,她計算卡中累計資金為142萬元,就又向該卡存入8萬元湊足150萬元,委托張某某購買同額理財產品。
但此時,卡內實際余額僅剩108.01萬元,原來,其余42萬元均已被張某某在此之前分多次支取,揮霍于賭博和消費之中。
為隱瞞資金已經被支取的真相,張某某上演了一出“虛假申購”的戲碼。他假裝購買理財,在自助柜員機打印出100萬元預申購成功的理財小票后,將該次申購撤銷;接著又如法炮制,申購50萬元理財產品,打印出小票后再次撤銷,最后將兩張?zhí)摷俚睦碡斝∑苯唤o劉某某,謊稱已完成150萬元理財產品的購買。
在此之后,張某某分多次支取卡內資金進行賭博,截止2019年3月21日,除當日購買的8.08萬元理財外,卡內僅剩74.29元,劉某某累計被騙141.91萬元。
劉某某并不是唯一的受害者。
(2021)陜02刑終6號刑事判決書顯示,張某某利用自己熟悉理財產品、客戶信任的便利,多次以協(xié)助購買理財產品、有“投資項目會有高額回報”等理由,詐騙多名老人379.9萬元巨款,詐騙所得多被其用于賭博揮霍一空。
法院判決張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責令張某某退賠原工作單位某銀行某支行88.5萬元及利息,返還劉某某141.91萬元。
銀行是否應對劉某某損失擔責?
法院認為銀行管理存在過錯
本案民事爭議焦點在于張某某行為是否構成職務行為,以及銀行是否擔責。
一審法院指出,職務行為需同時滿足以下要件:員工以單位的名義實施、行為在單位授權范圍內、為了單位的利益而為。本案中,張某某作為高柜柜員,其崗位職責并不包括協(xié)助客戶購買理財產品,因其虛假申購,該筆理財金額也并未進入銀行賬戶,故其行為不符合職務行為的構成要件。
此外,劉某某將銀行卡及密碼交由張某某保管,又沒有對理財程序、款項去向以及可能存在的風險及時予以關注,未能盡到銀行客戶合理的注意義務,張某某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表見代理。
那么銀行對于劉某某的損失是否存在過錯,是否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呢?
法院認為,該行因在日常管理中存在嚴重過錯,為張某某的犯罪得逞制造了機會和條件,最終導致劉某某與該行應成立的附條件的合同因張某某的撤銷申購而無效,應承擔過錯責任。
同時,劉某某在此案中亦有一定的過錯,結合其年齡、學歷等,一審法院綜合認定應以劉某某的本金損失為限,某銀行銅川某支行對張某某退賠不足部分承擔90%的補充賠償責任。
對于本金數(shù)額的認定,因張某某代劉某某購買案涉理財前,已支取劉某某卡內42萬元,該行為并未發(fā)生在銀行營業(yè)場所,系由劉某某交付銀行卡及密碼所致,故該筆款項不計入本案理財損失,劉某某本金損失應為99.92萬元。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某銀行銅川某支行賠償劉某某在(2021)陜02刑終6號刑事判決書中張某某退賠其中999197.8元不能部分的90%,該款項限于判決生效且在張某某退賠不能之后十五日內支付完畢。
一審判決后,劉某某和某銀行銅川某支行均提出上訴。
劉某某主張張某某在銀行營業(yè)場所為其辦理自營理財產品的銷售屬職務行為,雙方理財合同成立生效且自己無過錯,要求銀行退還141.91萬元理財款、支付收益并承擔訴訟費用。
銀行則請求撤銷賠償判項,主張不應擔責:劉某某損失由張某某私自消費取現(xiàn)造成,并未發(fā)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與銀行日常管理無關;銀行已盡到職責與防范措施,不應為劉某某交卡密碼的過失擔責;刑事判決已責令張某某退賠,原審判銀行擔責會致國有資產流失,且賠償表述存在執(zhí)行爭議。
二審法院認為,判斷用人單位擔責關鍵看員工行為是否屬執(zhí)行工作任務。
劉某某銀行工作時間、工作場地內,基于張某某佩戴銀行標識、身著工裝的身份,委托其購買理財產品,張某某卻通過預申購后撤銷的手段侵占款項,該場景使劉某某有理由相信其執(zhí)行工作任務。且銀行對員工在工作期間行為具備監(jiān)管能力,應認定張某某行為屬于執(zhí)行工作任務。
另外,張某某銀行的職務增加了侵權風險,且在刑事案件中查明張某某在營業(yè)場所多次詐騙多人,可見該行內部管理不善,監(jiān)督不力,導致未能避免犯罪行為的發(fā)生,因此應當認定張某某的侵權行為與其履行職務有內在關聯(lián)。
二審認為一審綜合考量雙方因素認定雙方過錯責任并無不當,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銀行應筑牢內控合規(guī)“防火墻”
持卡人需妥善保管賬戶信息
本案中從銀行員工成功詐騙金融消費者的因果要素分析,一個不可忽略的因素是消費者對銀行場所的專業(yè)性、安全性及銀行員工的身份具有天然信賴。
二審法院強調,現(xiàn)在商業(yè)銀行不僅具有傳統(tǒng)的經濟功能,還承擔了大量的社會功能,在普通社會公眾中享有極高的信賴度和誠信度,進而享有極高的信譽和聲譽。普通的儲戶到銀行辦理業(yè)務時,因為營業(yè)環(huán)境、科技手段、規(guī)范的服務等方面,讓缺乏金融知識的普通儲戶獲得了安全感,相應的注意義務也會降低。另一方面,在大量的專業(yè)術語、繁瑣的流程等服務面前,普通儲戶想要盡到最大的注意義務,在客觀上也難以實現(xiàn)。
法院表示,更多的義務意味著更大的責任,銀行應該盡到更多的注意義務,應當制定完善的業(yè)務規(guī)范,加強內部管理。
2021年11月,原銀保監(jiān)會官網發(fā)布《關于持續(xù)深入做好銀行機構“內控合規(guī)管理建設年”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督促銀行機構筑牢內控合規(guī)“防火墻”。
通知要求,銀行機構要聚焦風險漏洞,加快補齊內控合規(guī)管理短板。各銀行機構要把常態(tài)化的強內控、促合規(guī)與階段性的補短板、除頑疾相結合,聚焦問題多發(fā)環(huán)節(jié)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領域,明確重要業(yè)務的風險控制點和管控措施,增強系統(tǒng)關鍵節(jié)點的剛性控制,強化制度執(zhí)行和監(jiān)督評價,加強聲譽風險管理。
針對重要崗位關鍵人員,要豐富監(jiān)測手段建立更為嚴格的異常行為排查機制,對有章不循、違規(guī)操作的要嚴肅處理,提升從業(yè)人員風險意識和規(guī)矩意識。
2024年底,金融監(jiān)管總局發(fā)布了《金融機構合規(guī)管理辦法》,致力于指導金融機構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合規(guī)管理體系,將合規(guī)基因注入金融機構發(fā)展決策、業(yè)務經營的全過程、全領域,實現(xiàn)從“被動監(jiān)管遵循”向“主動合規(guī)治理”的轉變。
其中提到,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合規(guī)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合規(guī)培訓機制,制定年度合規(guī)培訓計劃,加大對機構員工的培訓力度,將合規(guī)管理作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初任、重點合規(guī)風險崗位人員業(yè)務培訓、新員工入職必修內容,持續(xù)提升員工合規(guī)意識。
除了銀行要做好內控合規(guī)管理,持卡人自身的風險防范意識同樣是守護資金安全的核心屏障。銀行卡密碼作為賬戶安全的“數(shù)字鎖”,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金融法眼特別提醒:任何人(包括銀行工作人員)都無權詢問您的個人密碼,切勿隨意泄露銀行卡號、密碼等賬戶信息,也不要將銀行卡轉借他人。如果對業(yè)務有疑問,可以通過銀行官方網站、客服熱線等正規(guī)渠道進行核實,確保自身資金和信息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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